
朗读
长新委( 2007) 40 号
长新府( 2007) 42 号
关于全面推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的意见
各居委会:
为了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从 2006 年起,在试行的基础上,本
镇各居委会相继建立了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为了进一步
深化三会制度,给基层民主自治提供良好的载体和有力的平台,现
将《关于全面推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的意见》下发给你
们,望贯彻执行。
中共长宁区新泾镇委员会
长宁区新泾镇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八日
1
关于全面推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的意见
居委会是我国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发展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基
层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城
市工作最基层的落脚点。
为了给基层民主自治提供良好的载体和有力的平台,进一步推
进基层民主自治进程,切实保证民主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享有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体现群众组织的自治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新
泾镇各居委会全面推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
一、听证会制度
1、听证会制度: 指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和
涉及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的重大工作,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
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提出具体意见的一项
听证制度。
2、听证会方式: 听证会的召开,原则上由相关政府部门决定,
由居委会召集;但居委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小区内的重大事
项听取全体居民的意见。
3、听证会人员: 听证会的组织工作由居委会负责,并应设 1
名书记员,具体人员可由居委会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络。参与听证会
的人员应当是本社区内有较好的政治、文化素质,熟悉相关业务,
能发表建设性和代表性意见、建议的居民代表或相关成员单位的有
关人员。另外,政府决策的直接利益关系人,也可以列为听证会人
员。
2
4、 听证会主要内容: 涉及本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设规划,
涉及本社区社会稳定、文明小区创建活动中需要听证会的内容,其
他急需听证的内容。
5、听证会程序: 居委会在收到政府部门书面听证要求和内容的
7 日内,确定时间、地点和参与听证的人员,并由书记员通知相关
政府部门和与会人员。会议召开后,先由召集人或相关政府部门领
导及负责人就听证会内容作发言,然后由听证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
提问,听证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材料,居委会应在听证会结束
的 7 日内,由书记员将书面材料整理成意见或建议交区有关政府部
门,相关政府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或建议的 15 日内,将有关情况
反馈给居委会。
居委会就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决定举行听证的,形式和时间由居
委会自定。
二、协调会制度
1、协调会制度: 指对于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和一
般矛盾、利益冲突,由居委会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进行协商解
决的一项协调制度。
2、协调会成员: 协调会成员主要由居委会治安调解委员会成员
组成。由居委会根据具体调解事宜,商定并请相关部门、单位或居
民代表参加协调会,居委会主任和调解主任为组长、副组长。
3、协调会方式: 协调会的召开,一般由居委会下属的调解委员
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政策,负责并落实。 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包括当
事人,居委会调解委员会主任,必要时还应有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
社区民警,镇司法助理员,业委会、物业等相关人员参加。
4、协调会内容: 主要是涉及居民区成员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
3
居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居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
的其他事项。
5、协调会程序: 列出需要调解的事宜,于协调会召开前一周书
面告知与会成员;协调纠纷和冲突,应先由协调小组副组长联系当
事人和其他参加协调会的相关人员,并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
居委会调解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 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
并据此进行协商、调解,做好详实记录;协调如达成一致意见,由
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参与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
也应同时签字。
居委会应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实施。
6、其他事项: 协调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由当事人以及其他
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在相应的书面材料上签字,并由协调小组副组长
告知可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
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 如会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需形
成书面材料,并签字后交副本于居委会存档。
协调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如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
要求,居委会应予同意,但会议召开以 3 次为限。 3 次以后,仍不
能解决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最终处理结果,应向居委会通报。
三、评议会制度
1、评议会制度: 指由居委会组织居民区代表对被评议的机构、
事件和对象与居民区有关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一项评议制度。
2、评议小组成员: 评议小组由居委会组织成立,小组成员由居
民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组成,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
长新府( 2007) 42 号
关于全面推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的意见
各居委会:
为了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从 2006 年起,在试行的基础上,本
镇各居委会相继建立了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为了进一步
深化三会制度,给基层民主自治提供良好的载体和有力的平台,现
将《关于全面推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的意见》下发给你
们,望贯彻执行。
中共长宁区新泾镇委员会
长宁区新泾镇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八日
1
关于全面推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的意见
居委会是我国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发展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基
层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城
市工作最基层的落脚点。
为了给基层民主自治提供良好的载体和有力的平台,进一步推
进基层民主自治进程,切实保证民主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享有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体现群众组织的自治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新
泾镇各居委会全面推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
一、听证会制度
1、听证会制度: 指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和
涉及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的重大工作,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
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提出具体意见的一项
听证制度。
2、听证会方式: 听证会的召开,原则上由相关政府部门决定,
由居委会召集;但居委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小区内的重大事
项听取全体居民的意见。
3、听证会人员: 听证会的组织工作由居委会负责,并应设 1
名书记员,具体人员可由居委会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络。参与听证会
的人员应当是本社区内有较好的政治、文化素质,熟悉相关业务,
能发表建设性和代表性意见、建议的居民代表或相关成员单位的有
关人员。另外,政府决策的直接利益关系人,也可以列为听证会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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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听证会主要内容: 涉及本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设规划,
涉及本社区社会稳定、文明小区创建活动中需要听证会的内容,其
他急需听证的内容。
5、听证会程序: 居委会在收到政府部门书面听证要求和内容的
7 日内,确定时间、地点和参与听证的人员,并由书记员通知相关
政府部门和与会人员。会议召开后,先由召集人或相关政府部门领
导及负责人就听证会内容作发言,然后由听证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
提问,听证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材料,居委会应在听证会结束
的 7 日内,由书记员将书面材料整理成意见或建议交区有关政府部
门,相关政府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或建议的 15 日内,将有关情况
反馈给居委会。
居委会就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决定举行听证的,形式和时间由居
委会自定。
二、协调会制度
1、协调会制度: 指对于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和一
般矛盾、利益冲突,由居委会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进行协商解
决的一项协调制度。
2、协调会成员: 协调会成员主要由居委会治安调解委员会成员
组成。由居委会根据具体调解事宜,商定并请相关部门、单位或居
民代表参加协调会,居委会主任和调解主任为组长、副组长。
3、协调会方式: 协调会的召开,一般由居委会下属的调解委员
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政策,负责并落实。 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包括当
事人,居委会调解委员会主任,必要时还应有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
社区民警,镇司法助理员,业委会、物业等相关人员参加。
4、协调会内容: 主要是涉及居民区成员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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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居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
的其他事项。
5、协调会程序: 列出需要调解的事宜,于协调会召开前一周书
面告知与会成员;协调纠纷和冲突,应先由协调小组副组长联系当
事人和其他参加协调会的相关人员,并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
居委会调解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 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
并据此进行协商、调解,做好详实记录;协调如达成一致意见,由
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参与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
也应同时签字。
居委会应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实施。
6、其他事项: 协调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由当事人以及其他
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在相应的书面材料上签字,并由协调小组副组长
告知可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
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 如会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需形
成书面材料,并签字后交副本于居委会存档。
协调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如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
要求,居委会应予同意,但会议召开以 3 次为限。 3 次以后,仍不
能解决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最终处理结果,应向居委会通报。
三、评议会制度
1、评议会制度: 指由居委会组织居民区代表对被评议的机构、
事件和对象与居民区有关的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一项评议制度。
2、评议小组成员: 评议小组由居委会组织成立,小组成员由居
民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组成,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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