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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国家名录》)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修改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以下简称《细化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名录》、《修改单》和《细化规定》要求编制环评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列入《细化规定》的项目类别,应按照《细化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未列入《细化规定》的,应按照《国家名录》及《修改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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