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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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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员年度考核,正确、客观评价公证员执业情况、工作业绩和综合素质,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提高公证员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证员的年度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主管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公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公证员的年度考核。

市司法局负责对全市公证员年度考核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年度考核内容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简称“考核年度”)公证员德、能、勤、绩、廉五方面的情况。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除上述事项外,还应当包括公证机构的建设、发展、管理以及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公证行业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等情况。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具体评定方法和标准,由主管司法局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员,年度考核等次可以评定为优秀: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廉洁执业;

(二)精通公证业务,工作能力强、效率高,能够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在公证理论、公证实务研究或者公证宣传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勤勉敬业,恪尽职守,热心公益事业,关心集体,团结同事,认真遵守公证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四)公证业务服务领域宽泛,办证量在公证机构内处于前列,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

(五)出色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公证行业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员,年度考核等次可以评定为称职:

(一)恪守公证员职责,廉洁执业;

(二)熟知公证业务,具备熟练办理常规公证事项的能力;

(三)工作积极、踏实肯干,较好遵守公证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四)公证业务服务领域较为宽泛,能为当事人提供较好的公证法律服务。

第九条 公证员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应当评定为不称职:

(一)不认真履行公证员职责,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公证工作要求的;

(二)工作责任心差,严重违反公证工作规章制度的;

(三)办证质量较差,考核年度内发现错证、假证,因公证员过错所办公证事项被撤销或者被法院判决承担公证损害赔偿责任的;

(四)考核年度因公证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事业单位处分、行业惩戒的;

(五)发表不正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经批评教育仍拒绝悔改、消除影响的;

(六)具有应当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证员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处于事业单位处分期内或者于考核年度内解除事业单位处分的;

(二)未完成职业培训学时的;

(三)公证质量检查有不合格证的;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公证协会会费的;

(五)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违反《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突出问题的

(六)未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公证行业协会交办任务,或者完成交办任务质量较差的;

(七)被列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八)具有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应当评定为不称职:

(一)公证机构因公证执业行为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或者未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仍未达标的;

(二)公证机构因公证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3次以上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不包括停业整顿处罚)2次以上的;

(三)因所属公证员过错所办公证事项被撤销4件以上或者被法院判决承担公证损害赔偿责任2件以上的;

(四)所属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人数2人以上的;

(五)所属公证员因公证执业行为受到刑事追责或者非因公证执业行为受到刑事追责2人以上的;

(六)公证机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后果的;

(七)公证机构拒不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公证行业协会交办的任务的;

(八)具有应当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结果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等次的;

(二)所属公证员未完成职业培训学时2人以上的;

(三)所属公证员公证质量检查有不合格证累计5件以上的;

(四)公证机构未按时足额缴纳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协会会费,或者所属公证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公证协会会费2人以上的;

(五)因公证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文明单位”称号被取消的;

(六)在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突出问题的

(七)公证机构未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公证行业协会交办的任务,或者完成交办任务质量较差的;

(八)具有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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