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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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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

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卫生计生委、妇儿工委办、发展改革委、文明办、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交通委、旅游局、商务委、绿化市容局、文广影视局、体育局、总工会、妇联,各机场、铁路车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幼有所育”精神,推行母乳喂养,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7〕2号)、《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加快推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中提及的母婴设施,是指为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孕妇休息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而在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等为有需求的特定人群提供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一、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推动全社会关心母婴健康,保障母婴权益,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力争到2018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19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实现母婴设施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2.坚持分类推进。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3.坚持属地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指导社会各方做好母婴设施建设。

三、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指导和督促社会各方落实母婴设施建设管理责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各母婴设施建设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分别负责各自场所和单位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团体以公益性的形式,参与母婴设施建设。

卫生计生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指导意见》要求,指导督促医疗服务机构做好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作为卫生城区的评选评估条件。

妇儿工委办负责协调落实本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母婴设施建设任务。妇联组织负责母婴设施建设促进的宣传倡导,提高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和市民对母婴设施的知晓率,倡导市民爱护和文明使用母婴设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参与拟订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文明办将母婴设施建设作为特色加分项目,纳入文明城区、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公用建设、公共服务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

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大型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及移动空间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

旅游部门倡导、鼓励旅游景区、景点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作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评选条件。

商务部门倡导、鼓励商业中心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

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公园母婴设施、第三卫生间和公厕婴幼儿护理设施的建设管理。

文广影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化场馆、文化中心等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宣传、倡导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体育场馆、体育中心等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

工会组织负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建设女职工休息及哺乳室等设施,维护女职工权益。

民航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机场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

铁路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落实铁路车站以及铁路移动空间等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主要任务

1.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交通枢纽、医院、文体活动场馆等,应当配置母婴设施。机场、铁路车站、客运站等建筑面积和客流量较大的场所,可以结合实际需求,多点配置母婴设施。

倡导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商业中心、旅游景区及休闲娱乐等商业服务业场所,通过配置母婴设施,进一步改善购物、旅游环境,提供人性化服务,提升服务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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