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沪科规〔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利用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沪府办发〔2017〕81号),结合本市共享服务工作的要求,特制订《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附件
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使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沪府办发〔2017〕8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和奖励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
第三条(定义范围) 《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不包括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大批量验货等。
第四条(申报条件) 申请共享服务奖励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须完成信息报送并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且自愿向社会开放提供共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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