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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18〕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从本市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告
为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的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从本市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其产品通告如下:
一、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等证明,并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接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防疫监督检查,包括进行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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