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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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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规〔2019〕3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自2019年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21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2015年版)〉的通知》(沪环保评〔2015〕524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

年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21日








附件

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

(2019年版)

序号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别

一、畜牧业

1 以家庭为单位①的养殖项目。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以家庭为单位①的小型粮食及饲料加工类等项目。

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植物油的单纯分装或调和。

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分装的制糖、糖制品。

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年加工2万吨(不含)以下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②的水产品加工。

三、食品制造业

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分装的方便食品制造、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制造。

四、酒、饮料制造业

7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精制茶加工。

五、纺织服装、服饰业

8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裁剪、缝制、熨烫的服装制造。

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9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不涉及化学处理或表面处理的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10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切割工艺的纸制品制造。

八、金属制品业

11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③的金属制品。

九、通用设备制造业

1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③的通用设备制造。

十、专用设备制造业

1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③的专用设备制造。

十一、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③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十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且仅涉及组装、测试③的计算机制造、智能消费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十三、仪器仪表制造业

1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③的仪器仪表制造。

十四、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7 使用清洁能源的、单台容量2吨/小时(含)以下的锅炉;现有锅炉升级改造为同等及以下规模的清洁能源锅炉。

18 变配电设施不高于100千伏的太阳能发电、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19 利用现有建筑/构筑物、发电量小于5兆瓦,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②的光伏发电项目。

20 企业使用电力为能源的锅炉。

21 企业使用应急柴油发电机、应急柴油消防泵。

十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2 农村(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十六、环境治理业

23 不涉及主体工程的配套环保治理设施(不含电厂脱硫、脱硝、除尘项目;不含危险废物的储存、利用及处置项目)。

24 企业利用现有危险废物自行处置设施,提供对外经营服务并在原环评文件确定的利用处置规模及类别范围内的项目。

25 综合利用企业自己产生的危险废物替代原辅料进行生产活动,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26 工业企业大修(更换同等或以下规模设备)、检修。

十七、公共设施管理业

27 公共厕所;绿化、环卫、市政等道班房。

28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场地平整等。

29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②的森林资源保护项目。

十八、房地产业

30 厂区内配套办公楼建设(不含实验、检测等功能)。

31 建筑物拆除、装修、修缮、外立面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抗震、加固、修缮;建筑面积增加不超过30%的旧小区、村居综合改造项目;居民楼加装电梯。

32 居民小区垃圾站(房)。

十九、专业技术服务业

33 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勘查项目。

二十、卫生

3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中医诊所(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

二十一、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35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④的学校(不含化学、生物、辐射实验室)。

36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④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无医疗功能的养老院项目。

37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无医疗功能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38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⑤的批发零售市场。

39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零售批发业项目:商店、超市(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便利店(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

40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餐饮类项目:不涉及食品加工的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茶艺店等餐饮场所。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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