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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 支付管理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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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

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并实行通过银行卡支付制度,按照用工前办理银行卡登记,用工中过程监管,用工后及时支付原则实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具体监管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方职责)招用建筑工人、并与其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企业),应当承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用工企业),应当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从重追究责任企业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工程款及人工费的及时支付,督促协调各方企业发放建筑工人工资的日常监管。

第六条(分账管理)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单列人工费和结算条款,并在合同信息报送中登记人工费总额及支付节点。

第七条(工资构成及专用账户)本市建筑工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实行过程结算。

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市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立子账户。

第八条(银行卡登记)建筑工人上岗前,用人企业应当登记其用于工资发放的个人银行卡信息,或为其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信息录入本市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用工企业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后,应当核查用人企业的实名制信息、上岗工人劳动合同及银行卡信息。

第九条(考勤及工作量核算)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与本市实名制系统相关联的门禁管理系统,记录建筑工人进出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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