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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临地管委规范〔2019〕1号
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促进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现将2018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的《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9年2月22日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22日印发 |
(共印30份)
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服务的积极性,降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促进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上海市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6号)和《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临港地区新一轮“双特”产业配套政策的通知》(沪临地管委〔2016〕45号)的精神,临港地区设立1亿元规模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加强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对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发生坏账而设立的政策性风险补偿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第三条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全权管理和使用风险补偿金。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循环使用、加强监督、按比例补偿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共担模式和合作条件
第五条 临港管委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合作开发专为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抵质押贷款和担保类贷款,并实行临港管委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共同分担贷款坏账风险的机制。
由临港管委会逐笔承担40%的责任风险,剩余60%的责任风险可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风险评判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由金融机构逐笔承担20%的责任风险,担保公司逐笔承担40%的责任风险;2、金融机构逐笔承担60%的责任风险。责任风险包括贷款本息、罚息、滞纳金、以及相关贷款追偿费用,由临港管委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按照承担的责任风险比例进行损失补偿。
第六条 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临港地区开发主体推荐,原则上应以银行为主,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为辅。合作银行需依法在沪设立,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其他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属上海市国有控股企业;
2、对纳入风险补偿金所涉及的贷款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合作银行年化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50%,其他合作金融机构年化贷款利率若超过基准利率上浮50%,其超出部分及所对应的责任风险由其自行承担,贷款期限原则上最多3年,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
3、按规定及时、准确申报信贷风险补偿相关数据;
4、与临港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金合作协议。
第七条 合作的担保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合作的金融机构推荐,需取得合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2、以临港地区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对纳入风险补偿金所涉及的贷款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2.5%;
3、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担保公司须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合作;
5、与临港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金合作协议。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受偿企业准入要求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受偿企业准入要求:
1、原则上注册地、经营地以及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的企业;
2、纳税情况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
3、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
4、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5、临港管委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贷款审批流程:
1、企业提出申请。达到上述准入要求的企业,可向临港地区各开发主体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园区初审。临港地区各开发主体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3、联合复审。园区通过后报送临港管委会,在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融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对于符合放贷要求的,由综合计划办牵头,会同经济贸易办、财政办、企业服务局联合复审,并出具推荐函,在推荐函中明确借款人名称、推荐借款金额以及金融机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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