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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 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区农委、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2月2日
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订单、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单位审定,市农业农村委发文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农业生产服务等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在农业领域。
3.企业规模。生产、加工、流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经营)收入1亿元以上。农业生产服务企业年经营收入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企业带动3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或50个以上家庭农场、或1000个以上农户。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8.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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