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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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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党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28日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提高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增强面试工作公信力,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事业单位面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面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实施。

第三条 面试工作应体现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突出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岗位匹配性。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和通用性较强的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面试工作。

第二章     面试程序、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命制面试题目,明确评分要素、标准和方法;

(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四)开展面试前培训;

(五)实施面试;

(六)通知面试结果。

第六条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试讲、情景模拟(演示)、答辩、面谈、文本筐测验和实际操作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 面试应突出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的考察,体现对职业价值观、工作能力、人际能力等基本要素的考察,结合岗位说明书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要求,强化对岗位匹配性的考察。

第八条 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的考察。面试过程中,对违反党和国家基本政策,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考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通过语言、行为等侮辱、伤害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的考生,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录用。

第九条 职业价值观的考察。主要考察考生对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的工作认同程度,包括公共服务意识、公益情怀、事业心责任感以及考生价值观同公益事业的契合度等。

第十条 工作能力的考察。主要考察考生开展工作所要求的基本综合能力,包括综合分析、计划组织、专业创新、应急应变、落实执行等能力。

第十一条 人际能力的考察。主要考察考生仪表举止、人际关系意识和沟通交流等方面的能力,可以包括语言表达、团队合作、人际交往、沟通协调等能力。

第十二条 岗位匹配性考察的内容由面试组织单位或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二)岗位所需要的实践操作能力;

(三)其它岗位胜任能力。

专业性较强岗位的岗位匹配要素考察可根据需要组织专业科目测(笔)试。

第十三条 面试过程中,面试考官可围绕招聘岗位需要和面试考题内容对考生进行追问,但不得涉及以下问题:

(一)有关性别歧视的;

(二)有关户籍和籍贯的;

(三)有关婚姻和生育的;

(四)法律、法规关于职业歧视禁止性规定的。

第十四条 进入面试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为参加本次笔试考生的平均成绩。对远郊、基层、专业性较强的或同一岗位经两次(含)以上公开招聘仍未能招录到工作人员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不设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第十五条 面试应根据招聘岗位人数和笔试成绩,按照成绩由高到低,一般按1:2至1:5之间确定进入面试考生。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比例一般为5:5或4:6。进入面试考生比例和笔、面试成绩比例应事先在公开招聘公告中进行明确。

第十六条 进入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正常组织面试,并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面试应制作面试题目,可以由面试组织实施单位自主或聘请专家命题,也可委托专业考试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命题。

第三章     面试考官管理

第十八条 面试由面试考官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面试考官小组由5-7名考官组成。

第十九条 面试考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心于公益服务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具备较强的分析概括、逻辑判断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了解国家和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和相关政策;

(四)一般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担(聘)任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或担(聘)任副科级、管理八级、专业技术十级(中级)以上职务;

(六)具有两年以上人力资源管理或与招聘岗位相关业务的工作经历。

第二十条 面试考官小组考官由单位考官、主管部门考官和外请考官共同组成。其中,每个面试考官小组外请考官不少于2人。外请考官在符合面试考官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面试单位以及同小组其他考官不存在直接上、下级隶属关系;

(二)一般应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担(聘)任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或担(聘)任正科级、管理七级、专业技术九级(中级)以上职务;

(四)具有四年以上人力资源管理或招聘岗位相关业务的工作经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建面试考官公共服务数据库,面向事业单位提供面试考官公共服务。面试组织实施单位可根据招聘面试工作需要,从面试考官库中抽取面试考官。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官职责:

(一)评判客观、公正,独立评分;

(二)认真听取考生回答问题,给分得当,准确填写《事业单位岗位面试综合测评表》并签字确认;

(三)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不泄露考官组成、评分成绩等面试工作情况;

(四)遵守面试纪律,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考官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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