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执法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要求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该文件经两年试行,取得良好效果,决定由试行转为正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430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模式

上海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划分裁量阶次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同时考虑从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

二、从轻从重情形

(一)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二)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 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 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 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6.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在本裁量基准中,对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配套制度

(一)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办案人员根据集体讨论的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

(二)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意见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中,应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进行必要的说明。

四、实施期限

本裁量基准自2019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具体裁量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应责令停止试验,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或者初次违法、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应责令停止试验,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或者初次违法、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三)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应责令停止试验,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66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