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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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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

新修订的《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已经2019年4月11日第6次上海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8日


 

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科学、有效的管理,实现其组织结构的合理与优化,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社团分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社团分类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以促进社团规范、合理、有序发展。

第三条  按照社团的性质和任务,本市社团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四类。

(一)学术性社团主要是指专家、学者、科研工作者和相关科研机构自愿加入,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的普及,促进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科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开展工作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推动学科发展,促进原始性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造就专门人才和技术创新人才,开展咨询服务,推进科技产业和社会进步。

(二)行业性社团主要是指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主要功能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反映需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统计,开展行业培训,加强行业协调,促进行业自律;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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