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沪府规〔2019〕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7日
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为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使用效率,有效应对灾害性天气,降低气象灾害损失,根据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和《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分级
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霜冻、高温、雷电、冰雹、大雾、霾和道路结冰,共13类。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一)市、区气象局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上海中心气象台负责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并加强对各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负责本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6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