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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19〕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6日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有效改善城乡环境,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等,以及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征收对象)
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征收原则)
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宣传倡导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理念;
(二)有利于实现生活垃圾全程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达标;
(三)有利于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
(四)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规范征收行为,方便单位缴费,体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六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核算、垃圾分类质量考核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征收单位)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负责征收。
第八条(计量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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