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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19〕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3日
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为做好本市耕地开垦费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订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征收主体
市或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
三、征缴程序
(一)区分批次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建设项目
区政府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申请时,区不能做到占补平衡的,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按照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向市规划资源部门缴纳预缴款。
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申请予以批准的,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将区政府预缴款转作耕地开垦费;未批准的,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将已缴纳的预缴款退还区政府。
根据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向用地单位供地时,应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前,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
(二)单独选址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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