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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
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应急行规〔2019〕4号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9月2日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9日
上海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范围外的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相应行业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接受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过程中,如实、准确记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管信息,建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作为应急管理部门资质认可、监督检查、购买服务、授予荣誉、政策扶持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汇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及监管信息,并按要求将机构资质认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应急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依托“互联网+监管”,完善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规则,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价,协同应急管理部门推进本市机构信用监管,促进安全技术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七条 登记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认为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且不属于第八条所列情形的,通过中国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向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截至申请之日3年内有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应急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其新办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及延续申请。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机构资质申请后,对需要专家评审的申请事项,从专家库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文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的现场评审报告,作为市应急管理部门作出机构资质认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资质认可审批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对审查合格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在市应急管理部门网站公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并将机构资质电子证照信息归集至市“一网通办”平台。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市应急管理部门网站予以公告。
安全评价机构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应急管理部门,并更换资质证书副本。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实验室条件(包括实验室地址、环境、设备设施等)、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市应急管理部门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可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业务范围变更申请。业务范围变更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资质证书一致。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存续期间信用信息良好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申请过程中作资质条件相关承诺的,其履约情况将记入机构信用信息,作为应急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存在承诺不实或未按承诺履约情形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将记入机构失信行为记录,并将机构列为重点审查对象,3年内不接受其资质申请的相关承诺事项、不适用简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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