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
标准并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
六级的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的通知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决定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7月1日起本市伤残人员(含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按如下标准调整:
(一)本市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438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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