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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19〕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本市进一步做好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配套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基层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本市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其收载的品种数量由原来的520种增加到685种,能够更好地服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基本药物的临床价值。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作用,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做好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的制订和调整工作。
三、切实保障生产供应
(一)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能力。鼓励本市药品生产企业提高供应能力,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小品种药生产基地,保障短缺药品供应。开展本市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通过挂网采购、市场撮合、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
(二)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发挥政府主导、市场调控的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引导形成合理价格。推进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不断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各区、各医疗联合体要逐步统一辖区内、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慢性病用药的采购品种,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更好推进实现分级诊疗。加强采购配送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药品配送监管制度,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明确生产企业是保障基本药物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不能按期、按量履行合同以及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追究企业违约责任,并由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及时列入药品采购管理不良记录。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压力。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无故拖延货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加强短缺预警应对。健全本市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应对体系建设,不断完善“阳光平台”(即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下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功能,促进市、区两级短缺药品监测网络体系和全国短缺药品直报系统有效衔接。对各监测哨点做好报送工作培训,确保各监测点及时、规范、准确报送短缺药品信息,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精准度和监测工作效率。建立短缺药品分级应对制度,针对不同短缺原因分类精准施策。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
四、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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