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房管局、拆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从事工业建筑、民用建筑、构筑物、基础工程、房屋附属设施等拆除工程有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申报备案。
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项目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计划开工15日前到拆除工程所在地的区拆房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备案表》(以下简称《申报备案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报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已选择施工单位的,应当提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三)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四)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五)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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