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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19〕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1日
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进一步提高滨海湿地保护水平,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洋强国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陆海统筹与综合治理,着力构筑新时代上海发展的战略优势,全面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集约利用,不断增强城市吸引力、创造力、竞争力,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二)总体目标
加快建设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功能。同时,围填海管控制度得到严格落实,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重点任务
(一)严控新增围填海
1.严格新增围填海审批
对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和本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而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向市海洋局报送围填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立项依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依据、海域使用申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利益相关者协调处置方案等)。市海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集约节约”的原则,对项目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确需围填海的,由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审核。除上述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本市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
2.坚决制止新增违法围填海
沿海各区要充分利用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等技术手段,强化围填海监视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围填海,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新增违法违规围填海。对未经批准的新增围填海,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市、区海洋局)
(二)稳妥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1.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全国围填海现状调查工作方案》和《围填海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由市海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在本市海域范围内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全面查清围填海的规划依据、审批状态、用海主体、用海面积、利用现状等信息,重点查明违法违规围填海和围而不填、填而不用情况,准确掌握本市实际填海面积、围海面积等数据,分析评价围填海总体规模、空间分布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国家规定,形成本市围填海现状调查报告和历史遗留问题清单,上报自然资源部。(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
2.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围填海现状调查成果经自然资源部审定并反馈后,由市海洋局结合2017年围填海国家专项督察情况,组织沿海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等部门编制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市海洋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定期检查、督办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当年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于12月底前上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沿海各区政府)
3.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
根据围填海工程进展情况,由沿海各区政府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进行分类处置。已完成围填海但未开发利用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海域使用权人编制生态评估报告和必要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由沿海各区政府组织开展生态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同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确需继续围填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责任单位:沿海各区政府、市海洋局)
4.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
由市海洋局会同沿海各区政府依法依规严格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沿海各区政府根据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围填海生态评估技术指南组织开展生态评估,科学评价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实际影响。(责任单位:市海洋局、沿海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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