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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做好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强制度保障功能,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有利于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关系到人口均衡发展战略和广大妇女权益保障,对适应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工作目标
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全面推进本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自2020年1月1日起,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建立适应本市经济发展、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安全运行。
三、关于本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具体要求
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市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实际,本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保登记
合并实施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应按本市社会保险征缴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征缴
1、统一征缴。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并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同步推进征缴职能划转工作。
2、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合并实施后,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核定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3、缴费费率。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0.5%(其中,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7.5%+1%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基本医保费,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保费),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不变。
灵活就业人员、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等原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的人员,单位及个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
4、费率调整机制。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基金管理
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管,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待遇保障
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待遇标准按照现行标准执行。核定生育保险待遇时,合并实施前职工的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时间与合并实施后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五)经办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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