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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规〔2019〕13号 |
中医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健康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了《上海市中医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19年12月10日市卫生健康委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一: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二、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3个月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及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6个月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四、说明
1.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2.本案由所指的备案范围为诊疗范围。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范围按照1994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诊所仅配备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诊疗范围按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确定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包括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症范围。诊所同时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诊疗范围应同时备案诊疗科目和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3.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中医诊所,要对《中医诊所备案证》进行注销;
4.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案由二: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无。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二、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 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案由三: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裁量基准
情形 | 情节 | 裁量幅度 |
一般情形 | 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3个月以下的。 | 责令暂停6个月及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并处10000元及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责令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 | 责令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在2次以下的。 | ||
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给2名以下患者造成伤害的。 | ||
情节严重 | 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2年以上的。 | 处30000元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
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 ||
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给2名以上患者造成伤害的。 | ||
具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 ||
案由四: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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