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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沪卫规〔2019〕12号 

 


 


————————————

 

 

关于印发《上海市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健康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19年12月10日市卫生健康委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一: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处罚条款《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二、处罚内容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裁量基准

情形

情节

裁量幅度

一般

情形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第九条六项义务之一的。

处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同时违反第九条六项义务中任意二项或三项义务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因违反第九条规定,禁烟场所所在单位第二次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节

严重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同时违反第九条六项义务中任意四项至六项义务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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