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现将《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16日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强化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房地产估价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取得本市备案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含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下同)(以下称估价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下称估价师)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报告(以下称估价报告)的网上备案,适用本规定。
鼓励估价机构将房地产咨询服务类报告网上备案。
第三条 (备案系统)
估价报告备案应当在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称备案系统)进行。
估价机构、估价师应当凭密钥登录备案系统进行估价报告备案。
第四条 (备案原则)
备案的估价报告由备案估价机构、备案估价师承担责任。
已备案估价报告的信息与提交的估价报告应当一致。
估价报告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共同完成的,应当协商确定其中1家为牵头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备案职责。
第五条 (备案要求)
估价机构应当先完成估价报告备案,取得备案号,再提交估价报告。
分户报告应当按户备案。
第六条 (报告备案)
估价师凭密钥登录备案系统,完成估价报告摘要信息录入。
估价机构应当指定若干专人负责估价报告备案的申请,专人凭密钥登录备案系统,提交估价报告备案申请,取得备案号。一次备案申请,备案系统自动生成一个备案号。
由备案系统打印估价报告摘要备案表,与估价报告一并装订后提交委托方。估价报告摘要备案表应当装订在估价报告首页或者致委托方函的前页。
第七条 (修改和撤销备案)
已备案估价报告,可以修改,不得擅自撤销。
修改已备案估价报告的,估价师应当从备案系统调取原备案的估价报告备案信息,填写修改原因,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重新进行估价报告备案。重新备案的估价报告生成新备案号,原备案的估价报告备案信息在备案系统予以保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492.html
- 上一篇:上海市中医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下一篇:《关于杨浦区区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