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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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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第40次区委书记专题会和第9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黄浦区商务委员会   黄 浦 区 财 政 局   黄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




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细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进一步吸引外商在我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支持对象

本区新引入和已在本区设立的,并在2017年2月1日(沪府发[2017]9号文执行之日)后经上海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支持标准

(一)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支持的标准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房资助的标准:对2008年7月7日以前注册成立并现注册地在本区,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未享受过国家发布的“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从认定之年起三年)。

对2008年7月7日以后注册成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房资助参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2018]190号)。

(二)对总部型机构支持的标准

1、总部型机构租房资助的标准:对注册在本区,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万美元(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部型机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超过100万美元),未享受过国家发布的“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总部型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从认定之年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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