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加强本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保证公共资源拍卖的统一、规范、透明、高效,提高公共资源拍卖的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公共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公共资源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公共资源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包括拍卖标的委托、拍卖公告、标的展示、拍卖会组织、拍卖价款结算、标的交割、结案归档等流程和内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公共资源拍卖活动及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资源拍卖活动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共资源拍卖平台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原则)
公共资源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充分披露信息,充分公开竞价。做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发布公告、统一接受监管、统一资金管理。
第五条(监管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职责统筹协调处理本市公共资源拍卖活动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市公共资源拍卖活动开展监督管理。
第六条(监管方式)
各监管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实施联合议事监管。
各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建立的兼具拍卖业务和拍卖监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开展动态数据采集和网络实时监管。
第二章 拍卖活动组织规则
第七条(公共资源拍卖平台)
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应当具备相应网络系统、设施设备以及线上线下融合的功能,可实现现场拍卖、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网络拍卖。
第八条(委托人)
公共资源拍卖的委托人是指依法处置、出让、管理公共资源的各类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拍卖人)
公共资源拍卖人应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拍卖人应当符合其要求。
第十条(竞买人)
公共资源拍卖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公共资源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竞买人应按照拍卖公告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同意遵守拍卖规定、竞买规则等拍卖文件。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竞买人资格有要求的,竞买人应当符合其要求。
第十一条(拍卖保证金)
拍卖保证金是指竞买人同意遵守规则和相关约定,参与公共资源拍卖活动,承担竞买责任所提交的履约保证资金。
竞买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交纳拍卖保证金。
第十二条(拍卖公告)
拍卖人应当依法通过媒体发布公共资源拍卖公告,并在公共拍卖平台上同步发布。
委托人可以根据公共资源的特性要求拍卖人在指定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第十三条(拍卖保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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