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沪发改规范〔2019〕13号
各有关单位 :
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们修订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规范投资咨询机构评估评审行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资金申请报告;
(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
(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投资咨询评估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形成评估单位名录。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单位名录内的单位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进入名录的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备所申请专业的甲级或乙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具有近3年所申请专业的投资项目评估评审业绩。
(四)节能评审单位符合《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有关规定。
第五条 除保密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名录内的评估单位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
(三)向评估单位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
(四)评估单位接受委托任务,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单位如果提出回避申请,应提交书面说明,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后,轮空本次,并排到下一顺位。
对保密项目的投资咨询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指定方式确定评估单位。
第六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两家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另一评估单位复核。
第七条 评估单位应当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承担某一项目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的评估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估的其他前期工作(事项编制、勘察设计等);或者与承担前述项目其他相关前期工作的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评估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如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说明。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材料、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后,经核符合委托咨询评估条件、需要开展委托评估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评估函。委托评估函明确评估事项、评估重点、评估时限、评估费用、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并附委托评估报告和相关材料。
对于具备多评合一条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委托评估函中将委托评估事项、评估费用一并明确。
第九条 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按附表一、二为基准和工程复杂程度系数为测算标准。咨询评估费用的取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适时调整。
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节能报告等咨询评估费用计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评估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保证评估质量和效率,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评估单位应当在收到委托评估函后立即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小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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