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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现将《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4日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以下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
(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即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群众为娱乐、庆祝等相同主题或意愿在相同时间自发聚集到相同地点(区域或线路),预计参与人数50人以上,且人群密度可能达到每平方米1人以上的各类活动。
通勤、就医、就学等日常生活行为,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涉访等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实施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围绕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要素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判断安全工作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性、针对性的重要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者负责对其筹备、举办的活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没有能力自行评估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内举办小型群众性活动的,由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没有能力自行评估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本市公安部门应当在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举办前,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对受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市公安局应当对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予以指导,制定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并根据管理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申请材料)
承办者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职责;其中活动方案的说明,应当包含安全风险评估内容。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五)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及活动现场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材料。
(六)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和消防服务机构,配备安全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或者活动需要办理其他许可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交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按照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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