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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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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沪市监规范〔2020〕2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8日

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备案、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开展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工作;

(二)负责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制定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五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市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相关工作细则,明确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实施及复审程序等要求。

第六条 对需要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但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的,可以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七条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推荐性技术规范。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内容不得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禁止利用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八条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等工作。

第九条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可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第十条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时,应配套起草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一)背景情况和起草过程;

(二)主要条款说明;

(三)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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