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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已经2019年12月13日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
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运行,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国家及本市、区相关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公共服务原则 项目资金投向应当为基础设施提升、民生保障改善、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整治、社会公共安全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服务领域。
(二)政策导向原则 项目资金安排以本市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为导向,以市、区两级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
(三)统筹平衡原则 项目资金应结合财政收支状况、项目轻重缓急程度进行统筹安排,优先保障规划内、重大决策部署及基本民生需求项目。
(四)预算管理原则 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各项目预算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及预算执行,并加强项目成本控制。
(五)追踪问效原则 将绩效理念和要求融入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等形成固定资产的各类项目。
(二)更新改造项目,主要为建筑改造、建筑修缮、城市维护等对原有设施进行改造、修缮、维护性质的各类项目。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为电子政务等各类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四)装饰装修项目,主要为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对建筑物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完善美化的各类项目。
(五)其他建设项目,主要为综合整治类等其他项目。
第四条(管理职责)
区财政局作为资金监管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预算与执行、政府采购、财务活动及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监管工作。
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部门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审核及监督所属建设单位项目资金申报、使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及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并履行本单位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绩效管理等各项工作,项目费用纳入建设单位部门预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预算申报)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将绩效目标作为立项入库和事前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未按照规定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不得申请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要着力加强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并形成绩效评估报告。预算单位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
每年三季度由建设单位根据本部门项目库情况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绩效目标以及按年分月资金使用计划,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的设置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第六条(预算审批)
区财政局结合当年财力及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情况,按确保续建,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原则,根据批复的项目总投资,结合建设单位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际推进进度、历年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绩效目标,筹集安排项目预算资金,并在本级人大批准后二十日内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第七条(预算执行)
项目资金使用前需由建设单位提出资金用款申请及提供以下材料,同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
(一)项目资金用款汇总表及申请表;
(二)财务(投资)监理的用款审核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或项目服务合同;
(四)发票等付款凭证;
(五)区财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有效凭证。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区财政直接拨付,符合资金预拨条件的,按《杨浦区基本建设项目预拨资金操作细则(暂行)》执行,其他项目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区财政局收到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单位资金使用申请后,对付款依据、付款范围、付款内容等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用途及付款条件的,由区财政局直拨收款方或经区财政局盖章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在项目预拨资金内支付。
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偏离、未达预期进度或目标的,各部门、各单位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作为项目调整预算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预算调整)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计划调整,绩效目标、规模及内容等重大变更、动用预备费等涉及项目总投资和当年预算资金需求变化的,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总投资调整依据,调整后绩效目标,调整后项目当年资金使用计划及调整原因等资料,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财政局申报调整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实施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和项目要暂缓执行或停止预算拨款,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调减或收回预算资金。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调整依据,结合项目投资调整计划及建设进度、年初预算执行、调整后的项目绩效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调整项目预算。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分类审批)
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审批,具体如下:
(一)基本建设项目由区发改委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分类审批,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投资评审。
(二)更新改造项目总投资500万以上的按照本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报区发改委委托第三方评审后核定投资;总投资500万以下的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可委派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并参考评审结果进行批复。
如涉及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的项目,根据《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规定》,项目审批前还应报区机管局初审。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总投资200万以上的按照本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报区发改委审批;总投资200万以下的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可委派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并参考评审结果进行批复。
属于电子政务项目范围的,根据《杨浦区电子政务联席会议制度议事规则》,总投资200万以上的经区电子政务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市及区级财政性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总投资3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报区电子政务联席会议审核;总投资30万以下的为备案制项目,报区电子政务联席会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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