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普科委规范〔2020〕1号
普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引导、支持本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全面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大优质项目、潜力企业孵化培育力度,根据《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普科合规范〔2019〕2号)文件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运营管理机构工商税务注册在普陀区、信用记录良好,且在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入库名单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器”)。
二、扶持方式
对入库的孵化器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三、考评内容
绩效评价以孵化器的实际孵化成效、区域贡献以及落实相关工作的情况等作为评价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孵化成效:主要考量孵化器当年新增的有效在孵企业数量和质量;当年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小巨人(含培育)企业、区级小巨人企业数量;当年新增毕业且落户普陀区的企业数量和质量等。
(二)区域贡献:主要考量孵化器在孵企业区域税收贡献增长率、在孵企业单位面积税收产出情况等。
(三)其他事项:主要考量孵化器当年度特色亮点工作、完成区科委交办的各项工作情况等。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通知。区科委负责编制和发布绩效评价申报指南,并根据年度市、区重点工作适时调整考评指标内容,孵化器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依据绩效评价指标开展自评,并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在项目申报期内向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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