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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
和供应标准》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房屋管理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2020年4月17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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