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和《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加快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楼宇、空间的规划建设和认定管理,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市文创办〔2018〕1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空间的申报、认定、评估及相关管理工作。
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以下简称“示范楼宇”)是指在本区范围内,依托楼宇作为物理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楼宇。
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空间(以下简称“示范空间”)是指在本区范围内,依托相对集中的物理面积,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空间。
第三条(工作机制)
示范楼宇和空间的布局规划和标准制定、认定和评估工作在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创领导小组”)指导下,由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牵头,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负责,示范楼宇和空间以区文创办名义授牌颁证。
建立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空间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文创办(区经委)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就示范楼宇和空间规划、标准、认定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参与示范楼宇和空间认定工作。
区文创办负责示范楼宇和空间的申报受理、组织认定和评估、开展季度统计和检查监督等日常工作;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配合做好各自辖区内的示范楼宇和空间的认定申报、日常管理和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示范楼宇认定)
(一)认定条件
1、示范楼宇以独栋的楼宇作为主体,符合全区城市总体规划;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历史建筑保护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示范楼宇具备一定的建筑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7000平方米,入驻率达到80%以上,且企业税收落地率达到60%以上;
3、示范楼宇具备鲜明的产业导向及定位,产业门类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拥有一个或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面积应占楼宇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申报认定当年,已集聚10家以上相关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
4、示范楼宇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优良的发展环境,有一定空间为文创产品提供展览展示、销售推广等保障与便利;
5、示范楼宇的运营管理机构应注册在闵行区,具备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具有专职运营团队,能有效开展楼宇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的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提供政策咨询、产业对接、法务支撑、人才中介等公共配套服务。
(二)申报材料
1、《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等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业主单位申报应提供楼宇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运营管理单位申报应提供与楼宇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和业主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5、楼宇入驻企业(团队)清单(加盖公章);
6、楼宇改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符合相关审批流程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由所属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出具的准许开展运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其他相关材料。
(三)认定程序
1、申请。由区文创办统一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年一次。申报企业向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提出申请并同意后,向区文创办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区文创办组织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依照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申报楼宇进行评估及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
3、认定。区文创办形成认定意见报区文创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对被认定的楼宇发文及授牌。
第五条 (示范空间认定)
(一)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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