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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上海市国改制企业
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各区档案局、国资委:
经市档案局、市国资委同意,并经2020年4月9日市档案局第1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对《关于加强上海市国有改制企业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的意见》重新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原《关于加强上海市国有改制企业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的意见》(沪档〔2007〕8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档案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5日
关于加强上海市国有改制企业档案鉴定
和销毁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关于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档案鉴定工作,科学界定改制后原国有企业档案的保存范围,使国有改制企业档案在现实工作和历史研究中,充分发挥作用,满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用需求,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当前本市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现状,对本市国有改制企业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各级国有企业在实施关闭、停产(歇业)、兼并、破产和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时,应从维护各方权益,加强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高度,充分重视企业档案鉴定工作的重要性,遵循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和历史全面的观点指导国有改制企业档案鉴定工作,实行以件为单位,以文件内容为对象的直接鉴定方法,严格鉴定程序,确保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的科学鉴定、安全留存和有效利用。
二、本市各级国有改制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改制企业档案鉴定工作管理办法,明确改制企业档案鉴定工作组织领导、原则要求、鉴定依据、工作方法和操作程序;有计划地将国有改制企业档案鉴定工作纳入企业改制进程之中,并将其作为完成企业改制任务的指标之一,严格落实,同步实施,确保国有改制企业档案鉴定工作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三、本市各级国有企业在实施关闭、停产(歇业)、兼并、破产和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时,原国有企业需留存的档案,应包括企业改制中和改制前的档案。留存档案,应包括与纸质档案相对应的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磁盘、实物等其他载体档案。
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并需留存的档案范围,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沪档〔1999〕69号)中有关条款执行。
国有改制企业应遵循国家档案局有关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规定,准确把握档案鉴定工作原则和标准,对照企业原定档案保管期限表,直接对改制企业库藏所有档案开展鉴定,重新划定原国有改制企业档案价值(国有改制企业档案重点留存范围见附件)。
四、国有改制企业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改制企业档案部门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国有改制企业档案鉴定工作专题培训活动,并加强所属改制企业档案鉴定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以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各级国有改制企业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
本市各级国有改制企业在做好关、停、并、转、破等国有改制企业档案鉴定工作的同时,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做好企业留存档案中已满保管期限档案的再次鉴定工作,进一步降低国有改制企业档案保管成本。
五、国有改制企业档案鉴定工作,由企业档案工作分管领导、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组织具体实施,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有关机构共同提出销毁意见。
六、国有改制企业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部)同意,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制度。具体备案工作按照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事项”有关《办事指南》执行。
各市属国有改制企业的备案申请,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档案鉴定组织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逐级上报,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部)批准后报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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