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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日间照护服务纳入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社区日间照护服务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机构
由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登记管理的、提供社区日间照护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经民政部门推荐自愿申请。试点期间,按照稳中求进、门槛不降低的总体工作要求,经评估后,满足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条件,达到提供长护险服务标准及规范要求的,与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成为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日照机构”)。
二、服务对象
评估等级为二至四级的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通过定点日照机构,享受符合规定的社区日间照护服务。
三、支付范围
定点日照机构参照《本市长护险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服务标准、规范》确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相关护理服务人员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日间照护服务,相关照护费用纳入长护险支付。
托位费、餐费、文化娱乐等其他费用不纳入长护险支付范围。
四、服务提供
定点日照机构应为服务对象提供持续性的护理及看护服务,并根据管理要求确保服务时长和质量。
服务对象在定点日照机构接受服务的频次为: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每周服务3天;评估等级为四级的,每周服务5天。
五、支付标准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规定,与定点日照机构通过服务协议,约定社区日间照护服务的长护险支付标准。定点日照机构实际收费或服务价格低于约定的支付标准时,长护险基金按实予以支付。
对服务对象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社区日间照护服务的费用,长护险基金支付水平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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