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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医保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9日
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规范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帮扶援助工作立足济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遵循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原则,坚持与受助对象国防贡献和现实表现相挂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困难帮扶援助工作按照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要求规范有序办理,实行个人申请、街镇审核、区级审批的办理程序。
第四条 困难帮扶援助资金列入安置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用于帮扶援助工作。
第二章 帮扶援助对象
第五条 帮扶援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有条件的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第三章 帮扶援助情形
第六条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医疗自负费用较大、遭遇突发意外变故等情形导致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予以相应的帮扶援助。
(一)大额医疗支出专项帮扶援助。退役军人因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等之后,自负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根据自负费用数额给予相应比例的帮扶援助。
(二)重大突发意外应急帮扶援助。退役军人、“三属”等因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紧急事件或家庭重要劳动力丧失,以及因交通事故、重大火灾、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造成家庭重大变故的,根据伤害程度给予应急帮扶援助。
(三)军事职业特殊性困难帮扶援助。退役军人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严重疾病、长期失业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或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帮扶援助。
(四)其他特殊生活困难帮扶援助。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帮扶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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