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沪府规〔2020〕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8年2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1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高质量利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汇集和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实施土地交易活动、办理土地交易事务的固定场所。
本市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土地交易市场环境。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承办机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动。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第四条(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的职责)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动专门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二)汇集、发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四)从事与土地交易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事务公开)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内容、工作守则和监督办法等在土地交易市场及相关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评标专家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招标的评标专家库。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前,应当在公证处的公证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范围)
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二)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四)合同约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八条(公开土地交易信息)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发布以下信息: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二)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四)合同约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五)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出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七)其他需要发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前款第(一)至第(七)项的信息,还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上海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租交易规则)
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规则,组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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