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司法局
沪环规〔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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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区司法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
现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2020年4月30日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责令备案后及时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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