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院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调整
(一)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散居孤儿,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9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二)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8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三)本市因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家庭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1.医疗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享受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2.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的家庭,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家庭年医疗费用指该家庭申请住院救助之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
上述1、2两类家庭统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其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办理程序,按照本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1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