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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 提高创新能力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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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建立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育种创新体系,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快推进本市现代种业发展。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一)鼓励支持种子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种子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聚集;鼓励具备条件的种子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和参股等方式进入种业;支持种子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
(二)实施“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培育工程,加强政策引导,认定一批市级“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子企业。本市科技兴农等专项资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市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各区根据本市有关政策,搞好相关政策的配套。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市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申报建立国家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相关平台可作为申报科技项目的主体给予优先支持。
(四)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市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科技创新型种子企业,在信贷、融资、税收等方面按规定给予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政策优惠;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种子企业,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种子企业在本市建设种子繁育基地,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在符合规划、农地农用、符合用地规模要求的前提下,设施农业用地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用地手续;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按照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六)实施本市种业新品种商业化育种后补助。对个人和企业自主开展商业化育种,获得新品种自主知识产权并应用转化的成果给予后补助,经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以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发挥本市科技兴农等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合作。
三、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七)确定为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财政资金取得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依托国家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或本市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平台等渠道上市公开交易。禁止将利用财政科研经费取得的种业科技成果私下交易。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允许双方约定不低于净收入70%的收益比例。具体可参照本市促进科技创新的有关激励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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