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高级人才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激励设计人员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依据《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7〕23号)、《关于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参照《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办法》(沪经信规范〔2018〕4号)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经〔2019〕13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内,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标准,以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或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也适用于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或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
第三条(奖励期限)
本办法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要求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进行奖励。
第四条(管理部门)
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财政处组织成立临港新片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新片区软集评审工作小组”),负责专项奖励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对申请专项奖励的企业、人员进行资格复核,确定专项奖励方案等。
临港新片区各镇政府、各开发公司、各园区负责对专项奖励的企业、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第五条(设计人员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包括:
(一)软件设计人员:在软件企业中从事产品规划、软件技术研究、系统分析、结构设计、代码编写、测试等工作的人员;
(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中从事系统及产品构架设计、功能设计、算法设计、可制造设计(DMF)、可测试设计(DFT)、硅知识产权设计、电路设计、电路验证、版图设计、测试程序设计等工作的人员;
(三)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在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中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光刻机、刻蚀机、清洗设备、抛光设备、物理或者化学气相沉积设备、检测设备等自主制造装备技术研发,装备工艺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器件模型、设计规则、数据库及工艺研发等工作人员。
第六条(核心团队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主要包括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领军型人才、关键岗位骨干人员等核心团队成员。
第七条(设计人员奖励申请条件)
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工作一年以上;
(二)在临港新片区依法纳税、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
(三)当年度设计的产品或者研发的装备、关键部件、材料以及技术工艺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当年度设计的软件产品还应当具备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已经在临港新片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奖励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六)按照规定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核心团队奖励申请条件)
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临港新片区成立一年以上,依法纳税,核心团队成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在临港新片区依法纳税;
(二)企业经营规范,信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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