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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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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中央政府投资或市级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按照国家、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需要区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区发改、财政、审计、建管、规划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建设计划、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统筹各领域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为确保列入储备库项目的前期论证的进行,每年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前期方案编制、评估、论证以及有关项目培训等。区发展改革委每年通过部门预算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监管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每年第三季度,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上报下一年度续建项目、新开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需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建议,商区财政局后报区政府审批。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区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区级预算相衔接。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的,需及时申报调整。未列入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投资方式投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审批权限应由市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与区财政局会商,明确资金筹措方案和政府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可依法选取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

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其批准文件(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二)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区政府确定为重大投资项目或重点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听取属地街道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应对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综合评估。区发展改革委依法选取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评估机构开展综合评估。项目单位应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修改、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综合评估以后,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总投资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政府联合审批专题会议审议批准。

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政府有关决策结果,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必须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区发展改革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的结果批复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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