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关于品牌建设的工作精神,围绕杨浦“三区一基地”建设任务,加强品牌建设,促进质量提升,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竞争力的优势产业,推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上海品牌”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杨浦区由分管区长任组长的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奖励办法的实施。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 申请范围和项目
第三条 申请组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在本区且税收属地征管的各类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度。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品牌”认证、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等品牌荣誉和获得政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及个人,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资金;对列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组织,可申请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组织(个人)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认定的组织(个人)按照以下方式和标准给予奖励或资助: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组织,给予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奖励30万元,个人给予奖励3万元;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奖励30万元,个人给予奖励3万元;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个人给予奖励2万元。
(三)对获得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的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
(四)对列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组织,给予资助15万元。
第六条 对多项和多次获得品牌荣誉的组织,按照以下规定奖励:
(一)对同一组织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市级、国家级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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