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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安置
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0年4月13日,《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8日
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住房供应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安置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房屋土地征收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更新和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征收安置住房的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属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等,以及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供应与使用的统筹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征收安置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区征收安置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市属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与轨道交通站点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部门落实。
已明确选址的大型居住社区基地原则上规划用地性质不予调整。
第七条 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规划资源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 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由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商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向市房屋管理部门申报。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在会商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资源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市房屋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并出具项目认定文件。
第九条 区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拍挂方式,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供应要求,以及建房协议价格等,列入招拍挂文件内容。
第十条 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建筑安装综合造价、配套市政公建建设成本、财务成本、销售和管理费用、开发单位的微利和相关税费等组成。
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价单位进行核实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后,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区政府审核确定。
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有关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建设成本变化的情况,需要调整建房协议价格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与取得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的建设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签订出让合同时,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由市、区房屋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签订建设项目协议书,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由区房屋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协议书。
第十三条 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
(二)住宅房型设计需满足本市保障性住房各类设计标准的要求。
(三)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以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四)结合绿色建筑发展及城市风貌设计,提高项目建设品质。
第十四条 本市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批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同级房屋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居民入住过程中,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
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应统筹规划和做好建设项目所在基地的养老、教育(中小学及幼托)、卫生、公共交通、商业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人口导出区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基地输出养老、教育、卫生、商业等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指导工作。
第三章 供应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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