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吸引全球优秀青年人才,强化上海国际人才集聚功能,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国家外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以及人社部出台的双边实习协议等,在平衡本地就业市场的前提下,现就做好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等外籍青年人才来沪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国际学生
1.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国际学生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内用人单位工作。
2.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国际学生可在本市直接工作。
(二)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
1.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内用人单位工作。
2.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可在本市直接工作。
(三)外籍博士后
40周岁及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外籍青年人才可在本市直接工作。
(四)其他外籍青年人才
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其他国家签署双边青年实习交流协议相关要求的外籍青年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并办理加注“实习”的工作、居留证件。
二、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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