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加强基本生活兜底保障与提供就业支持的联动,进一步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树立自尊自立理念,以辛勤劳动为荣,积极求职就业,通过劳动就业改变现状,现就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收入豁免
对本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在计算家庭可支配收入时实行收入豁免。
(一)对实施收入豁免的对象,在计算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时,先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按照收入豁免标准予以免除,其余部分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二)本市收入豁免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另行公布。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月劳动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享受收入豁免待遇。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协保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领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岗位)补贴的,不享受收入豁免待遇。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申请人同时领取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不享受收入豁免待遇。
二、关于救助渐退
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上岗后,给予一定的照顾,实行“救助渐退”,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待遇。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就业上岗后,主动、及时、如实向审核确认单位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救助金进行重新核算,按照核算的结果,在办理停发救助金或确定新的救助金额手续以后,实施“救助渐退”。
(二)救助渐退金的计算标准。对重新核算后应予扣除的救助金部分,按下列不同情况,采取逐步扣除、逐月退出的办法。具体如下:
1.救助金扣除部分在100元/月(含)以下的,在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扣除救助金扣除部分的二分之一,直至扣除完毕;
2.救助金扣除部分在100元/月以上,200元/月(含)以下的,在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扣除救助金扣除部分的四分之一,直至扣除完毕;
3.救助金扣除部分在200元/月以上的,在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扣除救助金扣除部分的六分之一,直至扣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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