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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管理等11部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 |
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执法单位: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业执法实际,我委制定了农作物种子管理等11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裁量基准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时从其规定。本裁量基准对该违法行为的从轻、从重情节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裁量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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