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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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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沪市监规范〔2020〕12号

 

 


市市场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场监管局、金融工作部门、网信办、文旅局,各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金融广告营销宣传活动,防范由违法违规金融广告引发的次生安全风险,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金融广告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近年来,本市金融领域的监管和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市场日益活跃,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个别经营者未取得金融许可资质而进行金融和类金融产品、服务宣传,甚至在线下经营场所和互联网、移动端等线上虚拟空间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情况时有发生,且违法责任难以追溯,妨碍了正常的金融消费秩序。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规范了市场秩序,取得了良好成效。本意见旨在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较为突出问题,细化监管措施,巩固金融领域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治理的成效,不断推进本市金融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建设。通过进一步明确本市金融广告主体行为规范、细化金融广告内容准则、厘清法律责任,完善金融广告市场协同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虚假违法金融广告,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宣传,提高公众金融投资风险意识等一系列具体措施,综合施策,持续强化“凡从事金融业务必须获得相应资质,凡发布金融广告须以金融从业资质为基础”的社会共识,构建起“主体责任落实,行业自律规范,处罚震慑有力,监管协同高效,社会共治和谐”的金融广告治理格局,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服务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一、进一步明确金融广告宣传资质和行为规范,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在本市从事金融广告活动的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通知》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依法从事金融广告活动。

(一)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机构,金融要素交易场所、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发布金融广告,应当完善金融广告发布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广告管理法律责任。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业务合作方发布广告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广告活动中的责任,共同确保广告发布行为合法合规。

(二)业务合作方等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与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在被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合作。

接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的业务合作方应当依法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不得以自身名义宣传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宣传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金融广告,应当与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以及接受其委托的业务合作方开展广告业务合作,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广告主应主动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四)各类互联网平台对其明知或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要积极做好自查和清理工作,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业务资质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含有违法金融广告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发现严重违法金融广告,应及时向金融管理或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细化金融广告内容准则,提升行业规范水平

(一)金融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诚信,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引导受众理性投资,不得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二)金融广告内容应当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等材料载明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同时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管理工作要求。

(三)金融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受众,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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