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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委 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海关关于
印发《上海市关于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
开展维修业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关于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海关
2020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上海市关于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以下简称“第16号公告”),促进本市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按照第16号公告要求,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维修业务。
二、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全球维修业务。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三、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应当按照第16号公告要求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料件,对未能在监管方案中规定的期限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将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恢复开展业务需重新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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